任宏斌经人介绍,于2000年9月受聘于咸阳某纸业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粉碎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协议月工资550元。
去年1月12日凌晨,任宏斌在输送带上踩压麦草时,不慎向后滑倒,双腿连同麦草被送人切草机内。当时一起上班的工人立即切断电源,将机器拆开,发现任宏斌的双腿从膝下10公分处被切断。嗣后,任宏斌被送往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又转入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假肢装配中心住院治疗。2001年8月12日出院。住院期间,某纸业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0690.9元,假肢安装费30050元及生活费,还先后支付住院期间工伤津贴6225元。
出院后,双方因工伤待遇协商不成,发生争议,诉至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宏斌要求某纸业公司支付伤残抚恤金和继续治疗费用、护理费、生活费及更换假肢费用共计80万元。某纸业公司辩称,任宏斌系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伤残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且是蓄意违章。
2001年10月20日,渭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任宏斌同志工伤的决定》。今年1月29日,咸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为四级伤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2年2月至7月伤残抚恤金、补发工伤津贴共计13300元;申诉人需要更换假肢时,由被诉人按当时国内普及型标准承担费用;被诉人从2002年8月份起,按月支付申诉人伤残抚恤金412.5元。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