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逐步深入,不少企业实行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些企业干脆卖给了个人,实行了私有化,私营企业更是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各地的财政收入都以工业税收唱主角,工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然而,目前一些地方私营企业用工管理混乱,劳动保障法制观念淡薄,只注重经济效益,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突出。亟待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私企侵权 现象种种
劳动工资,老板空手套“白狼”。劳动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任何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都属违法。但是,一些私营企业主不但将工人工资压到最低限度,而且还不能按时付给。少数个私老板甚至玩“空手套白狼”的游戏,工人们辛辛苦苦劳动一年,到头来却领不到一分钱工资。于是,引发的纠纷较多,甚至发生悲剧。湖南兴化人吴毕金为给儿子挣学费,2001年6月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村水斗坑新村打工。湖南浏阳镇个体老板黄金海在水斗新村承包了一个居民住宅,说好吴毕金工资是每天37元,但做了两个多月,只发了300多元。吴毕金儿子开学急需学费,便向黄金海讨工资。结果工资未讨到一分,却被黄金海的两个弟弟活活打死。(《扬子晚报》2001年8月10日)。《劳动法》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主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有些甚至不发货币,而是以其他货物抵算。发生在河北高碎店市的一起案例就更为荒唐。湖北人曾繁清在河北省高碎店市新立镇东沿村面粉厂打工,一连6年老板郝延平没有发给其一分工钱。2000年5月曾提出不干,结算工钱。郝延平私下花了6000元买了一个疯女人送给曾做媳妇,以抵算6年的工钱。(《盐城晚报》2000年5月29日)。
劳动强度,打工酷似“包身工”。超时劳动,加大劳动强度,但却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是一些私营老板惯用的手段。有些工人进厂就失去了人身自由,受尽私营企业主的打骂欺凌,其遭遇胜过夏衍笔下的“包身工”。湖北省洪湖市17岁的打工妹刘丽,2001年2月到武汉市汉阳区月湖堤一私营服装厂打工,一天工作均在十个小时以上。7月9日正是盛夏,气温高达摄氏36度,刘丽连续工作16个小时,一头栽倒在地,不治身亡。(《盐城晚报》2001年8月13日)。四川籍打工妹刘文英在上海南汇县惠南镇一面条店打工,每天工作长达十三四个小时,而工资却只有350元。1999年12月19日,刘文英辞职不干,向老板朱福来讨要身份证,惹怒了朱夫妇,朱夫妇对刘大打出手,并用菜刀砍断了刘文英的两根手指。(《服务导报》2000年1月16日)。更有甚者,个别私营企业主对打工人员如奴隶一般虐待,工人进了工厂犹如进了地狱。广东省台山市水步镇陈建芬、陈建芳兄弟俩从江西骗来30余名民工,为工厂翻洗旧水泥袋。为了防止工人逃跑,陈氏兄弟买来了20多条狼狗作“看守”。并对工厂实行牢狱式管理,工人不准有名字,而是编上号。他们对工人稍不满意,非打即骂。(《羊城晚报》1999年1月10日)。
劳动合同,文字游戏设“圈套”。一些私营企业主采取欺骗的手段,在与职工签订的合同上做手脚。他们有的不签订工作内容和时间,有的不签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的不签订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规定或强迫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和用工方面的权利,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避而不谈;有的干脆设下一个“圈套”,使劳动者上当受骗而有口难言。有些私营企业,在合同中规定了“遵守厂纪厂规”的条文,这却是勒在工人脖子上的一根绞索。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私营企业杰威皮具厂由于效益不佳,老板便想出了歪点子来克扣工人工资。2001年5月,工厂制定了新的“厂纪厂规”:男性员工禁止与女性员工聊天,被发现者扣100元;员工没有征得同意者进入办公室,扣200元……更置员工于维谷之中的是“凡是追要欠薪的员工扣罚300元”。在诸如此类的“厂纪厂规”下,有的员工竟被扣光了所有的工资,有的员工还倒欠厂方200多元。(《工人日报》2001年7月23日)。工厂与工人签订合同,往往是工厂单方早就拟定好的,工人只需在上面签个字,由不得你同意不同意,因而,合同中的陷阱让你防不胜防。
劳动安全,工人生命无保障。一些私营企业只顾赚钱,竟不顾工人的死活,在危险的作业中没有任何的劳动保护措施,提供的劳保用品和防尘防毒用具也极其简陋,因而人身伤亡事故频发。据上海化工职业病防治院的一份调查表明,自90年代以来,化学中毒、化学灼伤事故等化工职业病患者,有70%以上来自私营企业,且以外来打工者居多。江苏省宜兴市洑东镇有20多家个体石英砂机厂,严重的粉尘使工人们发生规模性尘肺病。1992年起,河南省商城县大约有200人在这里打工,民工们普遍感到身体不适,咳嗽、发烧、没力气,从1999年开始,已有5人死亡。经无锡市煤矿医院初步诊断,怀疑有40多人患尘肺病一期、60余人患尘肺病二期、三期。(《工人日报》2001年11月30日)。更令人发指的是,少数私营企业不顾工人死活,到了草菅人命、丧尽天良的程度。近来发生的多起矿井爆炸透水事故,反映了工人的劳动安全已成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用工现状 令人担忧
私营企业在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会产生一连串的不良后果。但要根除却又遇到重重困难和阻力,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层思考。
思考之一:谁为工人说话?私营企业雇用的大多是外来打工者,他们在他乡异地,人生地不熟,遇到企业侵权行为大多表现出忍气吞声。就企业内部而言,工会是为工人说话的组织,而私营企业目前基本未建立工会,有些即使建立了工会,也是私营企业主的工具。有些私营企业老大是董事长,老二是总经理,老三是工会主席,都是一家兄弟,谁为工人说话?有些工人尽管在厂里被提拔为一官半职,但他们却是忠心耿耿为企业主服务的。2001年9月,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广田贴合纸业厂丢失了5000元材料款,因当班有15名女工,厂方便强令15名女工脱得一丝不挂,接受检查。这种严重侵害职工名誉及人身权利的行为,工厂领导层竟无一人为职工说话。(《扬子晚报》2001年9月30日)
思考之二:谁为工人撑腰?现在能为工人撑腰的组织很多,如地方政府、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司法机关、工会、妇联等等,但是,在众多的部门和组织中又有多少真正为工人撑腰壮胆的呢?一些私营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长期存在,而有关部门却充耳不闻,听之任之,致使违法事件愈演愈烈。安徽省合肥市城东电冰箱配件厂是五里庙村的一个村办小厂,已有13年的历史。工厂有工人八九十人,生产中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十多年来,大约有30多人被冲床击断了手或手指,然而没有一人获得除医药费和误工费以外的的任何赔偿。当记者走访合肥市郊区劳动局时,劳动局负责同志明确表示,“不知道这些事”。十三年,几十只受伤的手,主管部门却还“不知道”,平时说为职工撑腰壮胆的部门显得多么苍白无力!(《扬子晚报》1999年6月23日)。
思考之三:谁为工人作主?相对企业主而言,工人是弱势群体,当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谁能为工人作主呢?不少工人首先想到的是劳动保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确,只有这些部门才有权力来处理这些劳动纠纷。不否认,有好多私营企业侵权案件,在这些部门的介入下得到了妥善处理,但也有不少地方的有关部门,处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最典型的是一年一度工人们年终结算工资,地方劳动、司法部门判决企业主兑付工人工资。而企业主百般耍刁,劳动、司法部门无所作为或无可奈何,工人们最后得到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
私企用工 亟待规范
近年来,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打工的人也越来越多,当务之急,私营企业用工必须走上规范化的道路。首先要全面贯彻施行《劳动法》。私营企业不应成为《劳动法》施行的盲区,只有依法经营、依法用工,劳动者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其次对劳动用工市场,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人大部门要发挥监督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充分行使权力,对违反《劳动法》的私营企业要给予严厉查处,使私营企业用工“强行入轨”。三是打工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自己的组织——工会或者协会,当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要敢于讲话,敢于斗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