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昆在某青少宫工作了近十年,不想今年3月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无奈下他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原告刘朝昆称自己于1992年11月到该青少年宫做木工工作,虽然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2002年3月,如今少年宫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遂要求法院判令青少年宫支付经济补偿金5100元、额外补偿金2550元。
被告青少年宫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刘朝昆系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且刘在工作中有过错给单位造成了损失,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朝昆在青少年宫从事木工工作已近十年,每月领取工资480元,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非临时的劳务关系。现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及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据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800元及额外补偿金2400元。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