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十九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这两条法律强调了工会资产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然而在记者采访当中却发现,许多职工,包括一些政府的领导干部对此不是有所不知,就是不以为然。
谈起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问题,许多职工的观点让人惊讶,“企业的工会哪有资产,那都是企业提供的。应该属于企业的资产。”“企业的工会还是独立法人?开玩笑吧!”这不是开玩笑,我国《工会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许多工会干部是知道这些规定的,但对现实也显得很无奈?记者了解到这样的情况,1997年至今,我省依法破产的28户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工会资产按规定上解上一级工会的,不到十分之一。西安市情况更使人悲观难耐:至今已破产的企业40户,但没有一家破产企业的工会资产按规定上解到西安市总工会。
工会资产为何难上解?
在许多人的感觉里,工会资产相对于几百万上千万的企业资产来说,少的是那样可怜,几乎微不足道。再加上企业长时间停产所存在的混乱局面,工会的许多设施和资产遭到了破坏和流失。于是在破产当中,量小就有可能被忽视,工会资产也被列入了清算分割的对象。
记者在有关部门了解到,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工会资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全总资产管理局《关于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意见》(工财资[1997]162号)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要纳入企业破产偿还序列,工会作为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积极进行清偿。……破产企业未按《工会法》规定拨交经费的,应属负债,工会作为债权人应积极进行清偿。努力争取将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列入第一清偿顺序。”而其它部门对此意见表示难以支持,他们认为不可能将工会的经费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据省总有关人士讲,我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会经费被列入了第四清偿顺序,即①职工工资和保险;②税款;③银行债务;④工会经费。但是这从未得到过兑付。
工会资产的界限不清也是其中原因之一。许多企业行政认为提供给工会使用的办公设施,应属于企业资产。而工会有关人士对此却持相反的意见。
有些企业领导层看到企业破产时,工会资产没有列入破产对象,便有趁机捞一把的想法。同时,由于工会资产的数量相对较小,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流失也就流失了。
工会:努力之后是无奈
在谈这个问题的同时,工会干部都有这样的一个声音,“没用的,这个问题在整个破产中简直不算问题,没有人会在意的。”
有工会干部告诉记者,由于有些文件只是工会单发的,破产当中,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工会在这方面也付出了不少努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一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却显得缺失。
在采访的最后,记者了解到,2000年—2001年,省经贸委批准破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29户,其中已终结了16户,10户企业正在破产程序当中,3户正在作前期准备工作。这无疑又接触到了工会资产问题,而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将会司空见惯,工会资产的处置问题,无疑会成为热点问题。
在整个采访过程中,有一位工会干部的话让记者感触很深。他说,工会资产的处置不是量大量小的问题,而是让人们认识到法律、《工会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问题。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