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劳动合同未经变更 岗位不能随意调整

2023年10月14日

马兰婷于1998年7月与某百货商场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马在商场财务部担任会计。今年春节休假期间,商场财务部经理安排马兰婷加班,被马拒绝,经理便要求商场将她调离财务部。

春节假后,一上班马兰婷被调到商场化妆品柜台任收银员,马不愿接受,在与商场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她拒绝到新岗位上班,时间长达一个月。5月份,商场以她连续旷工1个月为由将其除名。

马兰婷不服,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仲裁。商场认为,申诉人不服从企业安排,并旷工1个月,对其除名并无不妥。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原则。本案中,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申诉人的岗位为财务会计,百货商场未取得她的同意,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岗位,是一种违约行为。虽然,申诉人以不上班方式抵制行为不妥,但商场违约在先,故不能认定她属无故旷工。因此,百货商场对其除名不成立。

仲裁委裁决:撤销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恢复申诉人原工作岗位。

点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后,在没有法定理由下,用人单位欲变更其工作岗位时,应同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只有协商一致后方能变更。否则,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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