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企业职工刘某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了两年半的时候,企业出资9000元送刘某到外边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中规定:刘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4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若结业4年内刘某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结业后,在企业工作了两年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后来刘某与企业多次交涉,企业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要刘某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9000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刘某认为自己已为企业服务了,不应赔偿这么高数额的培训费,双方僵持不下。
日前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纠纷,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刘某赔偿企业6000元培训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刘某与单位签订了服务年限协议书,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合同,使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故要求其退赔培训费是理所当然的。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