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 一项旨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规范案件审理、提高仲裁员办案质量的新举措——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于日前出台。据悉,该《办法》就追究范围、错案责任、错案认定等5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法》指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职、兼职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的,应当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在被认定为错案的17项追究范围中,违反其一即为错案。17项追究范围主要包括: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因过失致使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导致裁决错误的等。
在错案认定和追究方面,《办法》中指出,仲裁错案可以通过当事人投诉、举报等渠道,错案的认定和追究由西城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对错案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仲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