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职工快报》 辽宁省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近日制定了《辽宁省工会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会员有“三权”,即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选举权。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领导人,都必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产生。被选举权。会员都有被推荐选举为工会领导人的权利。由多数会员推荐的工会领导候选人,符合《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选举。经合法程序选举产生的各级工会领导人,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表决权。需经会员表决的决定或决议而未经会员表决的,会员有权提出质疑并报请上一级工会组织调查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上级工会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会员有监督、撤换、署名权。会员有权对工会有关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会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工会组织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无特殊情况,反馈时限不得超过15天。对工会的任何组织和工作人员有批评、监督权,有权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会员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工会反映,提出撤换或罢免的要求。同级或上一级工会应调查核实,并认真做好工作,按规定程序予以撤换或罢免。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的批评与建议,会员有权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会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工会给予保护。各级工会都有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对会员提供优惠或无偿的法律援助。
下岗失业会员有优先就业权并享有优惠待遇。会员下岗失业,工会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先提供职业介绍及技能培训等帮助其再就业方面的服务,并应给予优惠。会员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时,有权向工会申请资助,工会应及时提供必要的资助。会员有权享受工会举办的各项公益性事业的优惠待遇:工会举办的文化宫、俱乐部和体育场所,会员参加其中收费的活动时应享受优惠;会员在工会举办的疗休养院所中疗休养,应享受优惠;会员参加工会举办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享受优惠;工会举办的其它文化、教育活动也都应对会员有一定的优惠或提供免费服务。对会员的具体优惠标准由各级地方工会、省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自行确定。同时会员享有各级工会依法确定的其它权利。当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上一级工会申诉或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