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长安县集体企业樊川饭店近20名职工投诉,称该县樊川饭店是一家成立于1955年的集体性质企业,有着一整套的土地批复、征地补偿清册手续,却一直“没有”自己的土地证。2001年8月30日,樊川饭店以“未给饭店颁发土地使用证”为由,将长安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后经长安县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均证明长安县人民政府向樊川饭店发了土地证,证号为“99”字1370号,土地证是由樊川饭店的主管上级——长安县饮食服务公司申请办理,樊川饭店支付办证费用,由饮食公司代领的。
在投诉材料中,投诉人质疑:经两级法院终审的判决,为何在长安个别人哪里行不通呢?既然法院判处事实清楚,有关部门就应早日把土地证归还给樊川饭店……
接到投诉,记者专赴长安,见到了樊川饭店的负责人——现年59岁的马启明。一提起土地证的话题,老马眼圈竟先红了。他说为了帮企业讨到土地证,一年来他瘦了15斤,几乎没有哪个晚上睡过一个安宁觉。
蓦然回首:土地证在“婆婆”手中
据马启明介绍:2001年5月14日,樊川饭店接到主管上级长安县饮食服务公司的书面通知,称“经公司班子讨论,决定拆除樊川饭店大院所有原建建筑物,重建樊川大厦”,并说“定于5月31日垒围墙,拆楼房,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诿阻拦,工程基建期间困难自行克服,限期不搬,无理闹事者,后果自负”。
考虑到拆除一事,事关樊川饭店二十多人的生存,樊川饭店在接到通知后立即给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分别递交请求书,请求制止拆除樊川饭店营业楼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来,县上制止了这一行为,樊川饭店保住了。但在这一过程中,樊川饭店方发现自己早在1990年9月就向土地局交了土地证办证费707.33元,但却一直未收到县政府颁发的土地证。
于是,该店于去年8月向县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县府未向他们颁发土地证。
这里,我们援引县法院(2001)长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中的判决,来回放一下樊川饭店的演变史。
饭店最初的身份是长安县韦曲合作食堂;后又演变分立成长安县韦曲合作第一食堂;
1978年8月29日,西安市革委会市建征字(78)第120号文件,批复同意长安县韦曲合作食堂在长安二中南侧街坊路与韦曲主干道交岔口东南角征用土地三亩;同年10月12日,长安县革委会以长革发(78)第182号文件,向长安县商业局、韦曲公社转发市革建征字(78)第120号批复文件;同年11月11日,长安县韦曲第一合作食堂在长安二中南侧与韦曲主干道交岔口东南角征地三亩,长安县韦曲第一合作食堂支付了征地费用。
1988年12月22日,长安县商业局发文批复同意长安县韦曲第一合作食堂更名为长安县樊川饭店。
1989年6月30日,再度工商登记为长安县饮食服务公司樊川饭店。
而据法院查明,早在1990年8月9日,樊川饭店即向县土地局缴纳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1990年9月,县土地局却将土地使用者为“长安县饮食服务公司(樊川饭店)”的长安国用(土籍)字3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了县饮食公司;1999年11月,换发为长安国有“99”字第13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于第三人县饮食公司至今。
一审县法院认为樊川饭店“属集体性质企业单位,依法具有申请土地使用证登记资格”。于2001年11月8日判决:“第三人长安县饮食服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长安国用‘99’字第1370号国有土地证交付原告。”
二上公堂:“婆婆”依然输理
一审判决后,去年11月22日,长安县饮司服务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请中级人民法院尊重历史形成的基本事实,该饭店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上诉人下属的一个部门,其人数、财产权统一归上诉人管理领导,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作出公正的判决。”
接到上诉书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派员全力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2002年2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终审判决书,其中认定“经审理查明,长安县饮食服务公司樊川饭店属集体性质的企业”。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长安国用(土籍)字第3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换发后的长安国用“99”字第13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长安县人民政府,为樊川饭店所发,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认定”,“由于樊川饭店系独立的集体性质的企业,饮食公司代领土地证后应及时交付该店,饮食公司以自己属该企业主管上级,应持有该证的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终审判决后,县饮食公司又向西安市中院提出申诉,但中院以其“所提证据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为由,驳回了申诉。
至此,樊川饭店长长舒了一口气,以为拿回土地证不成问题了。可谁知节外生枝。
土地局插手意欲何为
马启明告诉记者,就在他们领到二审判决的次日,长安县土地局突然向樊川饭店下发了一纸土地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要处理“县饮食公司、县第一杂货商店与你单位使用权争议案”字样。从而为土地证归还真正主人设置了障碍。更令樊川饭店想不到的是,县土地局认为他们从未拿到手的土地证竟出现了“错登”,8月28日,县土地局向饭店送达了变更通知书,并称“逾期不办理,我局将申请政府注销该证”。很显然,土地局的两纸公文否定了两级法院的公正判决。
9月10日,记者见到了县土地局地证科办理此案的胡月汉,他承认依法应尊重法院判决,但此案情况复杂。他拿出韦曲第一杂货店1月4日和3月2日的两份要求撤消樊川饭店土地证的申请要求,主张在土地重新划分后按照协议方可发证,并拿出一些这些单位上级出示的当初出资证据。
然而,马启明告诉记者,在一审期间,现在提出异议的单位曾了解到诉讼从未对土地权属提出过任何异议;土地局现依据的所谓证据早在一、二审全被法院不予采信。而土地局如此节外生枝,不知意欲何为?!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本报记者 郁文 娅琳(注:就在此稿见报时,长安县改区已经挂牌。为叙述方便起见,文内称谓依然如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