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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生活救助办法及法律援助办法

2023年10月14日

生活救助

救助范围及对象

对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以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出的生活救助,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每年可给予一次性救助。

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困难职工提出的生活救助,由“中心”协调有关地方和单位妥善解决。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持本单位工会和省产业工会的证明,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1、职工及其家庭遭遇天灾人祸,致使生活难以为继的。

2、患大病、重病(大病医疗保障规定病种)又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需提供原始病历和医药费收据);

3、由于生活困难而造成子女辍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或持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4、双职工同时下岗、单亲职工下岗又带有未成年子女,生活遇到困难的。

对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尚未参保的困难职工,由“中心”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办理“低保”手续。

对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有再就业能力的困难职工原则上不实行资金救助(天灾人祸除外),采取优先免费介绍工作岗位,通过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职工的困难和问题。

救助的程序

1、困难职工个人提出申请;

2、产业工会单位工会、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单位证明的内容:岗位状况;工资状况;医疗及医疗费用状况及因公伤亡状况。居委会证明内容:家庭成员就业、就学、就医状况及经济收入状况,是否进入低保。对遭受火灾、水灾房屋倒塌的,居委会需证明受灾情况及单位和社会救助情况。

3、填写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援助申请表,经核实后,可以给予救助。

4、对获得救助的困难职工,要及时向单位工会和产业工会通报。

法律援助

援助事项

(一)、职工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工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援助对象

(一)、省直属单位、各市(区)上诉到省高级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义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

(二)、省直属单位、各市(区)上诉到省高院困难职工履行工会职责受到非法侵害的工会干部。

援助方式

(一)、提供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

援助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

(二)、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出具的证明或证据材料等。

(三)、“中心”负责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开展法律援助。 ■章琦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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