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5日的《江苏工人报》报道:今年6、7月间,苏州市吴中区苏豪东方制衣有限公司和苏州市永顺针织有限公司两家私营企业,在接国外企业的订单时,都因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而差点使订单“飞”了。这两家企业十分着急,要求吴中区总工会予以现场指导,尽快建立工会。吴中区总工会及时帮助他们组建了工会,这才把要“飞”的订单抓了回来……
订单欲“飞”又回,让人颇生感慨。这些国外企业用订单“要挟”私企,也给我们的一些企业上了一堂扎实的“组建工会课”。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是《工会法》明确规定了的。这是所指的企业既包括国有、集体企业,也包括乡镇、私营、外资、合资等性质的企业。也就是说那里有职工,那里就应有工会组织。但我们的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因怕建立了工会组织对自己不利,所以抱消极态度,有的甚至百般阻挠、横加干涉。殊不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工会法》第38条)。工会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企业与工会是相辅相成的。而国外不少上档次的或有知名度的企业对是否建立了工会组织是十分在意的,他们到国内企业下订单或洽谈合作项目时,通常要对这些企业考察一番,而考察的内容中大多有是否建立了工会组织这一项。在他们看来,企业若未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劳动关系就无法稳定;劳动关系无法稳定,怎能保证产品质量保证按订单准时交货呢?合作的项目又怎样按计划顺利进行呢?未建立工会组织便不具备合作的条件,这些国外企业看问题确实入木三分。
愿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能从苏州那两家私企的订单欲“飞”又回的事例中受到教育。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工会组织的建立,并切实让工会组织发挥好作用。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