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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实施〈工会法〉办法》

2023年10月16日

本报讯 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7章44条,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进一步强化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同时还对组建工会、工会干部的设立和保护、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工会的经费收缴和财产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在《工会法》的基础上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增强了实施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职工加入工会,《实施办法》重申了《工会法》的规定之外,增设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或者其他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其他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手段和方式,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侮辱、体罚、殴打职工和扣押证件,对职工搜身以及限制人身自由和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股企业,涉及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听取意见;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此外,对职工董事、监事的产生和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及落实也作了详细规定。

《实施办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实行社会统筹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尚未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同级财政支付。

此外,对于工会经费收缴的渠道、比例、使用和拒不拨缴经费的强制执行办法以及基层工会合并撤销,经费如何处置,企业破产欠缴经费的清偿,违反《实施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施办法》都作出了明文规定。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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