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关于退体职工因病死亡后(1982年在西安一国有企业退休,今年2月去世)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妻子,现年74岁并体弱多病,一直无工作,原生活来源靠丈夫退休金供养),享受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有何规定?(原企业讲退休职工生前在企业未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做保险,就不能享受一次性救济金)。如享受,是原企业支付还是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支付? 卫平
卫平同志:
根据现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直系亲属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本地区政府规定的抚恤或救济标准由劳动保险金款下一次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
因此,按我们的理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国企退休职工死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或救济费;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职工死亡后,由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支付。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