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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多年前,康熙大帝为朝中的刑部尚书尼满赐封汉白玉碑,并让礼部尚书王熙为其书写满汉两种文字,颂扬尼满四世功德。尼满死后,玉碑立于坟前。在几经历史沧桑后的2000年,当地乡政府以出土文物为由将此碑移至一乡办风景区内供人观瞻,而尼满的后人则将“乡府”告上法庭,从而引发了一起错综复杂的——

民告官:康熙赐碑奇案

2023年10月16日

□文/李作明

政府移走石碑起纷争

2000年5月25日,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乡人民政府的几位干部带领一些施工人员乘汽车来到该乡帮牛堡子村,他们要将这个村的一块汉白玉碑拉走,拉到离这个村一公里的五龙山风景区内。五龙山风景区是由乡政府开发的为发展地方经济而刚刚兴建的景区。五龙山山势险要,林木茂盛,奇峰怪石,景色宜人。乡里预想,如果将此风景区建成,不仅会引来县城的游客,更会让沈阳、阜新等地的人趋之若鹜。恰巧,在筹备过程中,有人向乡领导讲:在五龙山的帮牛堡子村有康熙赐的碑。乡里决定:将此碑移至风景区。

当时,由于历史的种种变迁,汉白玉碑的碑体和底座早已分离:碑体在一户农民的院内,而底座则在一处古老的墓地。这天,级干部来到帮牛堡子村开始用起重机往车上装碑体,马达的轰鸣声引来了村里村外的人们,不少人都来看热闹。这时,本村富姓人家开始阻拦施工人员往车上装玉碑,他们说:“这是我们祖坟上的玉碑,谁也不能动。”乡干部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说这是你们家族的?”村民说:“玉碑是康熙赐给我们祖上的,从清朝的时候就立在我们富家祖坟了,后来玉碑倒下,到了文革被人移走了地方,弄得这块碑和座子分开了,我们一直想立起来,但它太大,立不起来。”干部质问:“我们承认这个碑是在一个老坟上的。问题是,怎么证明那处老坟是你家的祖坟?你们说这碑是康熙送给你们的,有什么证据?哪儿写着?”村民说:“我们家谱曾记下的,当年‘破四旧’时让人给烧了。”干部说:“这是国家的文物,不是个人的,再说你们村不仅你们姓富,还有姓付的——祖坟究竟是哪一家的?”双方进行了一番争执,但最终还是胳膊拧不过大腿——个人行为抵不过政府措施,结果是:玉碑被乡里的车拉到了五龙山风景区。时间不长,康熙赐碑连同它的底座一起被立在了风景区内的一个被绿树包围的小山坡上。据说,这个重约七八吨的大玉碑曾让施工人员费了一番心机,前后共花去了半个多月的时间,才将它稳稳当当地立在一个造型为石龟的底座之上……从此,游客只要来到五龙山风景区,免不了就要对这块康熙封赐的玉碑瞻仰一番,看着这三百多年的前的造物,揣摩上面满汉并茂的文字,别有一番风味。有人说,这块当年皇帝所赐的玉碑世间罕见,真可谓镇山之宝。但是,他们不会想到,村里富家人却一直在向乡政府索要这块康熙封赐的汉白玉碑。

专家考证:三百多年前康熙御赐刑部尚书尼满玉碑

帮牛堡子村的富家人多次找乡领导,要求归还这块康熙封赐的玉碑。乡里一位领导说:“这玉碑是国家的文物,埋在地下二十年就归公了。按照法律,杀了人跑了二十年回来,法律都不追究了!何况你们富家没有家谱上的证据证明它是你们家族的。乡里不能给你们。”这样,富家与乡里常常进行一番争吵。

该村富氏家族传人富金香对记者说:“富家人为满族人,就是清朝时富察氏的后人,从小我们就听说,清朝的时候我们家的一位叫尼满的祖先在朝廷里当了相当于现在部长级的大官,有一年康熙赐给尼满一块汉白玉碑,上面写着我们祖先的功绩,后来尼满死了以后,这块玉碑就立在了他的坟上了。逢年遇节,富家人的后代总要去扫墓,这是规矩。但到了1944年,玉碑因为年代太久,要倒下,家族的人们就把它放平。后来人们想把它立起来,但一直没有立,因为它太重了。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大概是1967年,造反派们把这块汉白玉碑推到了山崖下,我们的祖坟也作为剥削阶级的东西被铲平。这样碑座和碑身就分开了,碑座被埋在地下,碑身则当了人们井边的垫脚石。后来我们想把它立起来,可是几万斤的东西谁能搬得动?再后来不知怎么回事,乡政府就给抢去了。”采访中,乡政府的一位干部对记者说:“这块玉碑几十年了放在村里没人动,它是出土的文物,我们收回来,富家人就不让——这是没道理的。”

为了详细弄清此碑的来历背景及有关情况,富家人到省里请了几位满族研究专家进行细致的考察。当时,其中就有我国著名满学专家、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满族研究中心主任关嘉禄先生。他们首先对帮牛堡子村的自然情况进行实地踏察,又对那块康熙封赐的汉白玉碑上的各个尺码、图案及上面的满、汉两种文字进行了详细的抄录、拍照。他们发现,这块很有气势的名为“九眼蛟龙玉碑”的碑身为汉白玉,高为2.75米,宽为0.98米,厚为0.34米。在玉碑的顶端,雕有飞腾的二龙戏珠图案,碑身的正反两面都雕有满汉两种文字,可惜正面的文字由于风雨的侵蚀已辨认不清,但背面的文字还能依稀可见。上面分明有“诰封”二字,并有康熙七年(1668年)的字样。文字的周围,雕有十二条飘逸的飞龙,其造型精致,姿态各异,富于动感。当时专家们就说:“这确实是清代的作品,是世上很少能遇见的东西。康熙诰封的玉碑无疑。”专家抄录下上面的文字,拿回省里进行详细的研究。

关嘉禄经过玉碑碑文的考证,得出了碑文的内容是用满汉两种文字录了康熙帝盛赞尼满家族的功德的情形:“兴朝开创之典,宠及臣邻子臣,念奕叶之传,美扬先德。尼满惊薄阶荣,敢谓基从此始……”

关嘉禄说:“碑文颂扬了尼满家族自曾祖父、祖父、父亲及尼满共四世为清朝开国建树的功勋。经过仔细调阅各种清史料,终于弄清了尼满家族的历史情况。我曾为此专程去过北京一次。”经查,尼满为清代沙济(今天的辽宁新宾、抚顺县,离法库县不远)的富察氏人,尼满的祖辈们为努尔哈赤开基创业及大清帝国的建立和稳定建立了丰功伟业,而尼满则由侍读学士到内弘文院学士,再到刑部右侍郎,后官至刑部尚书,正二品,在朝廷的地位十分显赫。康熙七年三月初二,康熙为尼满赐封玉碑,满汉碑文由当时精通满汉两种文字的礼部尚书王熙书写。这在《八旗满州氏族通谱》、《清世祖实录》、《清代职官年表》等文献中均有记载。经考证,现立于五龙山风景区的玉碑上的满汉两种文字均出于王熙一人之手。

此后,关嘉禄写出了近万字的考证报告,报告最后讲到:“笔者认为此碑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和研究价值,对于深入研究满族家族史、清前期历史文化都是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屡次告到县政府,后来走上法庭

与乡政府几经交涉之后,富家人没有要回玉碑。在这种情况下,富家人便多次告状至县里,同时还向县政府呈上了本族人书写的《关于要求为我富氏先祖落实政策的申请书》。里面讲到了玉碑的来历等多种情况,同时他们还附呈满学专家关嘉禄关于玉碑的考证报告。在这份申请书中,他们要求“私有财产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要求按党的政策给予落实”。

2001年初,法库县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富家人的申请起草了一份复议决定书:“本机关认为,丁家房乡人民政府认定此碑为出土文物并收归国有的具体行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管理部门’……之规定,丁家房乡人民政府的行为超越了职权。本机关决定:一、撤销丁家房乡人民政府认定此碑为出土文物并收归国有的决定。二,责令丁家房乡人民政府在30日内返还所没收的御赐诰封碑。”

文件形成后,需要县里的一位主要领导签字,但该领导拒签。这样,此复议书只能成为空文。

在政府不能为其“返还”玉碑的情况下,富家人于2001年5月19日向法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丁家房乡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富家人在起诉状中说:“此墓碑系我富家祖传遗物,其所有权是属于我富家的,当地村民多人可作证。另外,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满族研究所专家经考证认定,此墓碑是我祖上尼满四世诰封碑……被告滥用职权,以出土文物为由强行将此碑移至旅游区内是非法的,已构成侵犯我家合法财产行为。”并要求:一,撤销丁家房乡人民政府认定此碑为出土文物收归国有的决定。二,归还祖坟墓碑,赔偿因移墓碑破损所造成的损失。三,被告承担因诉讼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审来审去两年整,不知此碑属何人

法库县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1年7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富家人说:“乡政府强行将祖传的墓碑拉走,侵犯我家的合法财产……”乡政府一位乡干部则在答辩状中辩道:“事实恰恰相反。一,原告富家人讲此碑是他家祖传的,这无任何证据,康熙年间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当年的御赐诏书在谁手中?而原告是第几个顺序的继承人,还有多少同等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人)有什么证据?当时死者(尼满)哥几个,有多少儿女,原告又有多少份额的继承权?又有什么证据?二,原告讲此碑是他家数代相传,那么请原告拿出证据,请原告讲清你祖坟在什么位置?三,在文革后二十年内原告为什么不主张权力?”

此前,法院请求辽宁省文物鉴定组对此碑进行鉴定,结论为:“此碑为康熙七年诰封碑,属国家保护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其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所有。”

2001年7月20日,法库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下达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元由原告负担。”对此,原告表示不服,并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9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这起上诉案。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较为特殊,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便于2001年10月29日下达了(2001)沈行终字281号行政裁定书:“此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故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此后,康熙赐碑案又经历了一番波折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4日对此案作出第二次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未予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法库县人民法院的(2001)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法库县人民法院重审。”

法库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4月25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富家人及乡政府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些村民及专家关嘉禄提供的证据。被告乡政府向法庭提供了答辩状,但未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和其他材料。庭上,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原告对辽宁省文物鉴定组对此碑属国家所有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引用法律条款不当。经法庭质证,法庭对原告举出的此碑系康熙御赐予以采信,文革前此碑曾立于富家祖坟的证据予以采信。

2002年6月27日,法库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下达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丁家房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康熙赐碑为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在未经县级以上文物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职权将此碑视为出土文物并做出收归国家所有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超越了职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丁家乡人民政府认定康熙赐碑为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六百元由被告负担。”但是,富家人对法院的这一判决仍表不满,富金香对记者说:“打了两年的官司,虽然县法院改判,撤销了乡政府的认定墓碑为出土文物的行为,但法院并没有明确判决出这块玉碑究竟权属于谁!现在,那块碑还立在五龙山风景区里。我们富家还要上诉,我们一定要用法律让此碑返还到祖坟上去。”而乡政府的一位干部则说:“这个官司乡政府不怕打下去。”

此案可谓错综复杂——屡次告到上级政府,纷争历时二年,三次审判,专家多次考证,法院改判——但最终却没有明确此碑究竟权属何人,也不知这桩“康熙赐碑奇案”究竟何时了结!

(照片说明:富家后人在康熙赐碑前 李作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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