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即通常所说的内退),是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一种方式。在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一些企业为了减员增效,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采取了各种形式的改制,对富余人员作了较好的安置分流。但还有个别企业不按国家政策办事,在安排职工内退工作中政出多门,不遵守承诺,严重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
有协议不遵守
某果品公司在企业体制改革时,拟订了职工内退协议规定男满50岁,女满45岁可以申请内退,内退期间工资按其本人标准工资的90%计发,如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并重新计算,职工贾志德等7人,经批准办理了内退手续。2000年单位给在职人员普调工资,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未把内退人员列入调资范围,引起职工不满。今年他们又反映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信访办派人调解,该单位领导承认对内退职工有承诺,但以要还银行贷款,没有能力给内退人员调资为由搪塞。这些答复使内退职工难以接受,无不怨恨领导说话不算数。
自订“土政策”
西安某汽车修理厂工程师雷某等20多人,经企业动员办理了内退手续,按协议雷某每月可领到340元生活费。雷某一家三口,孩子上高中,爱人无工作,生活较为困难,经人介绍到一家汽车营销部门干临时工。单位领导知道后,停发了其生活费。雷某找领导论理,领导认为搞汽车营销会影响单位效益。雷某不服,单位内退协议并未规定不准自谋生路,不准搞汽车营销。经有关部门多方协调无果,迫使雷某到劳动仲裁申诉。
西安某银行下属一支行,瞒着上级主管单位对职工实行了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内退。该支行在精减裁员中撤销了医务所,年仅44岁的刘某,被分流内退,内退期限3年,期满后可以再续。刘某每月的内退生活费扣除统筹费用后,仅仅剩156.89元。为谋生活出路,她到一家私人诊所坐诊。单位领导以其在外另谋第二职业会影响在职人员思想稳定为由,强行让其辞掉工作,否则要予以“除名”处理。刘某只好不再去诊所,在家呆着,生活极为困难。
内退要依章法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同时在第十一条中还规定,按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此规定下发后,为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但个别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办事,出现了强迫职工内退、提前内退、内退职工生活费无保障等现象,为此国家劳动部专门下发了文件,制止这些行为。因此,企业在减员增效,制定有关规章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不得损害职工利益。
■焦晓宁 赵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