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买断工龄呢?实际上并没有谁对此下过定义。就各地的做法和老百姓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看,买断工龄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第二种是指个人一次性买下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至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实际是并未工作的“空买”),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第三种是指个人一次性买下这段时间后,职工不论年纪大小,当即可以“退休”,享受“养老”待遇。第四种是指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物业补贴等综合计算为一个“年价”,按工龄长短一次性购买后,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包括社会保险等全部终结。
第一种情况,实际是把经济补偿张冠李戴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符合条件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可行的,但需要正名,经济补偿就是经济补偿,它与买断工龄是两码事。后三种买断显然是错误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还不合情。
理论上不通。按照第二、三种情况,工龄可以提前买至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是把社会保险改成了商业保险。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投与不投、投多投少均属个人自愿。二是筹资渠道不同。社会保险的缴费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商业保险的保费完全由个人承担。三是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基本生活,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则是根据投资额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来确定的。由此可见,买断工龄这一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1998年国家人事部人发[1998]53号文件就明文规定:“禁止赎工龄,‘官龄’”,“禁止‘一次性买断’”、“禁止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
政策上不通。按照第二、三种情况,实际就是“现在买将来”,这与政策、法规是相抵触的。《劳动法》第71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担能力相适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物价上涨,职工现在一次性买下的缴费年限,不可能与将来的社会经济水平和社会承担能力相适应。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退休费用也将保障不了职工的基本生活。第四种情况是职工把本身的社会保险卖掉,也就是说我们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买断人来说已不复存在了,这部分人完全失去了社会保障,这明显与《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相悖。
按照第三钟情况,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退休,也是国家政策不允许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了退休职工的法定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这不是哪一级地方政府可随意改变的。
实际运行上不通。第一,遗属失去保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工龄买断后,国家对死亡职工遗属的社会保障自然就打了水漂。第二,个别人可能成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暴发户”。劳动者一生中只应拥有一次基本的养老保险。而按照第二、三种情况,买断人再就业或多次就业时,可以多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而一个人可以享受到双重或多重的基本养老金。该买断人将会以较低的投入,获得较高甚至特高的基本养老待遇。这样,社会保险强调的“公平原则”也就不公平了。第三,按照第二种情况,买断人工龄买至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该人达到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应按病退处理,可是已经缴纳的费用如何操作?再者,买断人未退休时,如果中途死亡,其超缴的养老金又如何处理?因此,买断工龄在实际运行上也是行不通的。
正确的做法是按照《劳动法》给予被裁减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规定:“按国发[1978]104号和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必须按月支付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的办法”,“由于企业破产、濒于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养老金。” ■宋厚振 王庆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