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病人因患有眼疾来医院治疗,孰料四次治疗之后,双目失明。医院还不承认失误。日前法院对这起纠纷做出判决,判令医院依法赔付病人的损失。
严雪霞是永寿县的一名教师,1989年元月她因双眼闭角性青光眼入住西安市第四医院眼科进行治疗,医院分别于当年元月、2月对严雪霞施行了双眼巩膜瓣下咬切手术,5月份她再次因眼部不适在四院眼科治疗,9月份医院又对她施行了左眼白内障摘除术。1991年4月26日,严雪霞仍因眼部不适来到四院眼科门诊部治疗,同年8月她被诊断为双眼二级盲,并被定为视力一级残疾。
青光眼治成双目失明,严雪霞气愤之余向西安市新城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西安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第四医院眼科拒不提供完整病历,致使鉴定委员会退案。
今年4月份,严雪霞将西安市第四医院诉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雪霞自1989年元月至1989年10月共四次在西安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眼疾,而最终双目失明,由于医院未能提交病人四次住院的完整病历,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对该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无法做出结论,故医院对病人的双目失明与其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第四医院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此第四医院应依法承担赔偿严雪霞损失的责任。遂依法判令西安市第四医院赔付严雪霞残疾补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共计53099.20元。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