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为减员增效,或因经营不景气,对部分或全部职工放长假。放假期间,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使这些职工权益多受损害。但由于放假时间较长,双方又没有签订合同规定什么权利和义务,因而职工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难度又很大。
放假职工全除名
西安某药厂在十几年前对年龄较大的合同工、全民固定工放长假,这其中还包括休病假职工和因工负伤休假职工,而留下的则全是青工。放假期间不发分文生活费,尽管企业效益很好。许多家庭生活困难职工及医疗期满的病假职工要求回厂上班,被厂方拒绝。今年这个厂实行改制,许多放长假职工来厂了解情况,厂长宣布:你们几年前已经被除名了。这下大家慌了,到厂办才看到除名决定,在1995年和1999年,厂方以旷工为由先后将54名职工集体除名。职工质问为什么不将除名决定送达本人,厂方称找不到本人,只好在某报中缝刊登了除名启事。职工认为这全是托词,大家就在厂家属区居住,有的还多次回厂要求上班,怎么能找不到人呢?
放假职工无生活费无知情权
某汽车改装厂因经营不景气,全体职工被放长假。厂里应诺保留劳动关系,但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统统由职工个人承担。放假期间职工也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
职工反映,工厂的场地和门面房全部出租,每年的租赁费几十万元,但职工见不到分文。厂里还说,如果职工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厂里就解除劳动关系。但在职工放长假期间,厂长和几名留守财会人员和工资奖金却照发不误,他们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厂方负担,医药费照常报销。职工对此意见很大,要求进行厂务公开,大家都想知道每年几十万元的租赁费做何用途,但被厂长一口回绝,并说如果谁要继续闹下去,就以除名处理。
职工要依法维权
企业对放长假职工的不公正待遇,广大职工是极为不满的,但大多数职工选择忍受。
其实,对于放长假的程序和职工的生活待遇,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至于支付生活费的标准,该规定第十一条也作了界定,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规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放长假职工与企业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因此,劳动者被厂方通知放长假时,一定要看厂方是否履行了以上程序;另外,不能忘记和厂里签订劳动合同,就放假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缴纳、放假期限等事项工作以明确的约定,即使发生劳动争议,打官司也有依据;第三,对于企业没有按规定办事,不发生活费、转嫁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等行为,职工们应勇敢地站出来进行斗争,绝不能逆来顺受,听任厂长胡作非为。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