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时下职工因工受伤之后的处理方式往往是这样,企业不及时向劳动安全部门报告情况,职工与企业草草私签处理协议。从表面上看,“协议”是双方“自愿”所签,双方应当遵守,不应反悔,但实质上吃亏的常常是因工负伤者,因为私了一般都不会鉴定伤残等级,使相关待遇标准具有伸缩性,另外负伤者会享受不上社会保险待遇,一旦伤情复发更找不上人。
某水泥厂职工白林就经历了这样一次遭遇。1998年10月13日白森在排除机器故障时被器件所伤,致使腰脊椎中段粉碎性骨析,在治疗期间厂方承担了相关费用。后白林之父与厂方协商,签订了《伤残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厂方在协议限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白林各项费用共计17820元。后来白林病情复发,深感此协议不符合劳动政策规定,遂于2002年8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经仲裁委摆事实,讲政策,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水泥厂按政策又支付了白林17116元。
因此职工因工受伤不应草草签订一次性了结协议,这样对职工来说有害无利。发生工伤必须按法定程序上报劳动安全部门,在劳动安全部门主持下结算应享待遇,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