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造纸网二厂小李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日期了,企业通知他办理终止手续。他很沉重,他明白合同的终止意味着自己将陷入失业境地。他是陕北人。他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再能签上另一份合同,找到另一份工作,而找不到工作,就意味着自己和他那贪困的家没有了生活来源。
像小李一样,许多劳动者都已从切身经历中体验到劳动合同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说有多么重要,无论是领取工资和享受其他待遇,劳动合同似定心丸一样给劳动者带来几分稳妥和安宁,抑或因争端将侵犯劳动权益者诉诸法律,劳动合同同样使依法追讨权益提供了信心和希望。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今天,劳动合同已紧紧与个人利益捆绑在一起,因而对劳动合同的签定和续签成为每一个劳动者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倍加关注的问题。
劳动法规在签定合同中首先强调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它的倾向性在于提醒必须规避产生无效劳动合同,而对于平等协商却缺乏可参照的操作性标准,对于合同时限更是无据可参。劳动法仅规定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方式,尽管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用工期限,但落实在自愿一致上,劳动者总处于被动的、强迫性遵从的地位,丝毫体现不出平等原则。时下有很多企业都选择“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种用工规则,尽量压缩劳动合同期限,利用就业形势的严峻性无情地给劳动者施加压力,尤以一年期合同居多,加上三个月以上的试用期,劳动者在失去平等原则保护的情况下应得权益被极度压榨,即使尽力避免签定欺诈合同,正规劳动合同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保护作用。因此相关劳动部门是否应就合同期限的选择和期限标准上作些努力,不同工种和行业应有指导性参数以供劳资双方协商,并由劳动部门监督执行,以免除部分企业流水用工的恶意,使劳动者免受颠沛流离利益受损之苦。
另外在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上,企业主同样挖空心思侵害劳动者权益。西安星辉电子公司的刘某在经历了三个月试用期九个月正式工作之后,一年期的合同即告终结,这时公司主管非但不及时给办理终止合同于续,反而以其曾给公司造成营业损失为由要刘某继续在此工作,但未续签合同,半年之后刘某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诉诸劳动仲裁,却因证据不足败诉。事后他叹到,就业之初力求签合同避免风险,没想到该续签时失去警惕,终究还是被公司涮了。同时劳动法在合同终止时还规定了必须逾期终止的情况,包括工伤职工医疗期未终结、女职工三期未满和职工法定医疗期未满等。但企业主往往强调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而无视这些职工的权益或故意逃避责任,劳动者也不重视这些权益的争取。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无论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初还是劳动关系的接续,事实劳动关系取代不了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有同等的选择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社会的用工流程中,劳动者根本无法享有平等选择的权利,在就业压力的迫使下,劳动者只能看着企业定好的规矩和框框朝里钻,在时限等条款的选择上始终被动。要改变这些被法律和劳动监察部门忽视的细节,仅靠劳动者个人的据理力争显然是不够的,劳动合同作为新时期劳动者“饭碗”的保证,立法部门有责任确保它可以经风历雨而不致破落,政府和劳动部门则应时时关注劳动者的呼声,发挥好监察监管职能。 ■本报记者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