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西安某食品厂职工。2001年11月,周某从承包该食品厂某车间的汪某处得知,汪在承包某车间期间,送给该厂厂长潘某现金9100元等。于是,周某逐将有关问题及其所掌握的其他情况写信告知所在区监察局。监察局认为其举报信上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移送检察院侦查。经侦查认为是汪本人捏造,遂将此案撤销。
2002年5月,该食品厂厂长潘某以周某“怀着个人目的,非法调查他人受贿材料,使厂长受到不应有的追究”等为理由,作出开除周某的处理决定。周某不服,四处上访,无有结果,无奈,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仲裁委要求食品厂撤销开除周某的处理决定,恢复其工作。
点评:本案是一起因职工举报厂长受贿而遭开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周某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潘某受贿等问题并要求查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属举报行为。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