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试用期间也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23年10月15日

唐某2001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某房产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唐某试用期6个月。当年9月,唐某因患病住院,经医院诊治一个月后仍未痊愈。但令唐某没想到的是,单位在他住院期间停发了他全部工资,并以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唐某的劳动合同。

唐某对单位的做法极为不满,多次找领导要求解决,但均无功而返。无奈下,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用人单位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享受病假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裁决,用人单位解除唐某合同无效,补发唐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点评:按《劳动法》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就有权享受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用期是有条件解除合同的附期限法律规定,并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必须的考验期。因此不能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不承认其为正式职工,也不能剥夺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再次,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按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不得随意克扣。因而用人单位在唐某医疗期内扣发其全部工资,解除其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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