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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计发基数怎么确定

2023年10月15日

百事通先生:

我单位有一部分员工是总公司下派的,有事才来单位(并领取适当报酬),他们已缴纳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前不久我单位将上述人员名单交劳动保障局,并注明他们的养老基金帐号,劳动保障局在征收第三季度失业保险费时,将总公司下派人员也计入失业保险缴纳范围。请问:这种作法合法吗?请问失业保险费是以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养老保险工资为基数?

吴先生

吴先生:

国务院第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此表明,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对象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具体到您咨询的问题,如果总公司派来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仍然保留在总公司,失业保险费就应当由总公司缴纳,否则就应当由贵公司缴纳。关于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问题,《失业保险条例》第6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失业保险费是以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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