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从12月1日起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从12月1日开始,招收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国务院第364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比1991年施行的旧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最高额度可达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一万元。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而旧的标准是3000元。新旧规定的最大不同是,新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操作性强,比如,新规定指出,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