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干部张世杰状告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侵犯姓名权一案,近日铜川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张世杰胜诉,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侵犯姓名权”成立。
1999年9月,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发生一起职工与院方的劳动争议案,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被授权为院方代理,该律师事务所在一些法律文书如授权委托书和出庭证上,私自将当时职务为院工会副主席的张世杰写为代理人和该所律师。
张世杰认为此举给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害,并因此而被撤消工会副主席职务,为此将国衡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2001年10月11日,铜川市王益区法院受理此案并展开调查,认为该所工作人员“明知医院未委托张世杰为代理人,却将其填写为代理人。国衡所明知张世杰不是律师,却在出庭证上将其填写为本所律师,国衡所应当知道此作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而无视张世杰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法判令国衡所向张世杰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397.70元,精神损失10000元。
国衡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29日,铜川中院认为国衡所“构成了对张世杰姓名权的侵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