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没有签转正合同,我想换一家单位,便回原单位办手续(户口迁移和转移档案),却遭到单位刁难,要我交2000元罚金才可办手续。请问:我是否可以不交这笔钱?如果单位继续刁难,我又该如何申诉? 小周
小周:
您好!根据《劳动法》第19条第(七)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不知您与单位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有没有违约赔偿条款,如果有,您提出辞职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您有权予以拒绝,直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纠纷。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