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不刮净胡须就别在这个班组干

劳动者精神权利多有被侵犯

2023年10月15日

我们知道,劳动者权益是以劳动者为主体并通过法律确定的一种综合权益,它包括劳动者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其中人身权益又包括劳动者的身体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权益。由于劳动者在现实社会中时时处于容易被侵害的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广泛的保护体系进行保障。

遗憾的是,我国现有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和身体健康权利方面,对劳动者的精神权利的保护却很薄弱。事实上,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和人身自由被侵害的事件往往是经济权利被侵害的前兆或与之相伴而生。

西安一家大型电气公司的职工曾反映,由于个人生活习惯,他一直蓄有并不太长的胡须,而无邋遢有伤大雅的地方,但车间领导却看不惯,一方面对别人说他有些流气,一方面要求他要么刮净胡须要么别在这个班组干。虽然他勤劳能干取得了班组同事的认可,且同事们对领导的话也不以为然,但他考虑到经济原因和绩效考核,不得不忍辱负羞剃了自己钟爱的胡须。

铜川市一家制衣公司职工反映,厂里在工作时间封锁厂门,封锁车间大门,不许工人踏出车间半步。这种管治令他们窒息。

还有一些职工反映,厂领导或者是老板,常像骂猪狗一样骂他们,叫他们直直感到,他们在厂领导或是老板的眼里,就不是人,是会干活的“畜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即过分强调企业领导的法律地位而弱化了普通工人的地位,过分强调了为权者对人的统治而忽视弱势者作为人民所拥有的人的权利。

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现实生活中种种既定管理关系的存在,精神权利虽然在职工心目中有清醒意识,但迫于讨要精神权利易牵累经济权利而不得不放弃对精神权利的维护,除非企业对职工精神权利的伤害已影响到正常工作和生活,职工才会拿起法津武器。

相关劳动专家解释,《民法学》规定了人身权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是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和身份关系的权利。而劳动者的精神权利是以劳动者为特定主体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它特殊在此项权利框定于劳动关系中,有别于民法规定的相关权利,但由于劳动立法没有精神保护方面的规定,包括劳动者人格尊严、个人隐私、择业自主、人身自由等精神权利还只能依据民法中规定的人身权利进行调整。

但是,从来都没有什么救世主,只有自己救自己。未来司法方面的、社会方面的护佑,要靠劳动者自己争取,眼目下,劳动者精神方面的权利更要靠自己坚决不懈地斗争而来维护。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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