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试用期满后

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辞退职工

2023年10月15日

段某于2001年5月被西安一家具厂招为合同制工人,定岗位为材木检尺工。同年8月被派出外地培训,结业后于2002年1月10日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含试用期6个月)。

2002年7月20日,家具厂厂长认为段某“痴呆”,反应迟缓,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同段某解除劳动合同。段某不服,认为双方在试用期内并无异议,在试用期后,厂方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理不合,遂向西安市雁塔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仲裁认为,家具厂在试用期内并未认真考察段某的工作能力,而在试用期后,发现段某不能适应工作,此时,厂方已无权利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裁决家具厂继续与段某履行劳动合同。

点评:《劳动法》第25条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岗位的考察权利和期限。试用期后,合同进入正式履行时期,用人单位如欲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须有法定事由或征得劳动者同意,否则即为违约行为,应承提法律责任。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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