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当前影响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国有企业因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处理不当引起的争议纠纷;二是长期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生活保障问题;三是一些企业、特别是跨区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四是企业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五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超标准加班加点、虐待职工、非法使用童工、恶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同程度的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出现这些问题,可能有多方面原因,最主要的就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没有建立或不完善。所以,这就迫切要求建立以政府、工会、企业方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来协调劳动关系矛盾,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化解矛盾
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化解矛盾,协调劳动关系,是国际上普遍采用一项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已建立,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
我省在今年6月份召开的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会议,成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这次会议明确了今后工作目标;今年内,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要全部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县级力争达到50%,明年上半年达到100%。
随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对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最近的11月22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三方会议制度。这标志着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正式建立,它将为协调我省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
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实现劳动生产过程而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其实质是一种利益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急剧而深刻的变化,由此而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大量增加,这就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被写入法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陕西省《工会法实施办法》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就本地区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协商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协商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各方可以就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召开协商会议的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安排。”这些法律规定,为推行三方协调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但是观察当前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运行情况,不难看出存在工会一家热的现象。因此,政府部门应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切实发挥作用,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保证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企业也应以积极的态度参与这项工作,尽可能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也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如促进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能力;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