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七种行为经教育不改,企业有权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上述规定是单位开除职工的法律依据。
2.单位要按法定程序行使开除职工的权力。(1)主要负责人提名;(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3)征求工会意见;(4)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5)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6)转交档案。单位如未按上述程序行使开除职工的权力,不一定导致开除无效。根据原劳动部1992年4月29日《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单位只要及时补正有关程序,开除处分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