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南时报》 9月8日报道,南京的刘女士是一个生活困难的职工,从1988年开始,她就住在单位分给她的门面房里,虽然没有经商,但单位却以商业用电的标准向她收取电费,一收就是14年,总共多交电费近1700元。为此,刘女士曾多次要求单位出面向供电局提出申请,按照民用用电来收取电费,但遭到拒绝。当记者采访该单位某负责同志时,他虽答应着手解决此问题,但仍称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经常读报的人肯定对“历史遗留问题”这个说法不感到陌生,也许都能举出几个和刘女士有类似遭遇甚至比刘女士更不幸的张女士王先生来,他们的冤屈和不幸都在“历史遗留问题”这个貌似堂皇的借口下被一拖几年或几十年,他们每一个人的背后都有着一个辛酸甚至悲惨的故事。一个星期前的《大河报》报道,20年前,郑州一个工人的档案在调动时,被有关部门弄丢了,从此他成了一个没有户口的人,无论找到哪个单位,都被以“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谁也不管,他虽然住在城市,但他的孩子从小学到中学年年都要交借读费!
我实在不明白,新中国建立以来并没有经过改朝换代,“历史遗留问题”中所指的那段历史究竟是谁的历史?中国政府是一脉相承的,那段历史的“遗留”如果不是代表政府行使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的遗留,那到底是谁的遗留?谁有权利和能力搞这样的遗留?真不可理解,分明是有关部门或单位因自己以前的失误留下了问题,在已经让受害人为此付出了长时间的精神和物质代价后,现在他们不但不承认错误、赔偿损失,反而又把过去的失误当作现在继续扯皮的依据和借口,这理由成立吗?往届政府、部门或单位遗留问题,现在的政府或部门不解决,那么这些问题等着谁来解决?难道让解放前的某个部门来解决?让未来的某个部门来解决?这是多么荒唐的事情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