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公司与我于十月下旬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协议中规定公司于双方交接工作后7日内发给我经济补偿金。我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
一、我与公司部门经理于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已交接工作,自解除劳动合同至今已有二十天,我仍未收到补偿金。请问:他的所为合理合法吗?
二、公司向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提前通知义务赔偿金,是否要扣除个人所得税?怎么扣除? 王克
王克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关于解除合同后应当多长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法律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基本原则就是及时,一般在解除合同后一周内就应当支付。具体到您的问题,不知道单位要求的交接内容都有哪些,如果您已经按照规定的交接内容交接了手中的工作,单位就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纳税以及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