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闻这样一件事:一职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公司人事劳资科科长通知他时,这位职工质问科长:“你们通知工会没有?《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科长无奈,将情况告之经理后把“理由”通知了工会。工会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行政的做法违反了有关合同规定,要求行政予以纠正,行政采纳了工会的意见,使这个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这位职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做法是让人称道的。倘若他未学好《工会法》,或学好了而未运用好,面对违法之举“认了”、“忍了”,那么就是另外一种结局了。不仅如此,由于行政的违法之举没人指正,未能纠正,这种违法的做法还会继续下去,还会在其他职工身上重演。这家企业工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维权”工作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倘若工会接到行政的通知后不调查、不复核、不提出意见,束之高阁,听之任之,势必伤了职工的心,造成职工对工会组织的不信任,其结果不仅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工会组织的形象在职工眼中也会大打折扣。这家企业行政“有错便改”的做法也是值得倡导的。倘若这家企业行政坚持不将理由通知工会,或接到工会的意见后置之不理,我行我素,必然会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而一旦被职工诉之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甚至法院,行政方必输无疑。更为严重的是,职工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生产工作积极性必定受到挫伤,企业的各项工作必定大受影响。
所以笔者认为,“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是“以法治企”的内容之一,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位职工和这家企业行政、工会的做法确实值得称道,值得倡导!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