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体协商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答:集体协商代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并能切实代表各自主体方利益参加集体协商的人员,根据《劳动法》规定,集体协商代表,企业一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和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原则上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一方的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其他行政领导担任;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副主席担任。
参加集体协商的其他代表,企业方由企业法人代表指定;工会一方由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得到多数职工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