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莉是某县招待所1978年6月聘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劳动法》颁布后,自1995年至2001年间,吴与招待所每年1月份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洗衣工。今年1月,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吴丽莉也已超过50周岁,招待所支付了其12个月经济补偿金后,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要终止劳动关系。
吴对此做法不满意,要求招待所给她办理退休手续,招待所以其是长期临时工为由,予以拒绝。吴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退休待遇。
劳动仲裁认为,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可见,《劳动法》颁布后,“临时工”的身份界线已被打破,“临时工”与“正式工”一样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仲裁委遂后裁决,被诉人在裁决生效15日内按规定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招待所没有提出上诉,并为吴丽莉补办了社会保险,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