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来自汉中的孙某被西安某私营快餐店招聘为厨房勤杂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一日,孙某在厨房正埋头洗碗,被与顾客争吵的本店一名服务员韩某用菜刀误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伤。孙某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孙某要求快餐店支付医疗费,但快餐店认为自己与孙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是韩某所伤,应由韩某支付医疗费。
孙某无奈,遂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由快餐店支付医疗费用。
劳动仲裁委托有关部门对孙某进行了工伤认定,确定其为工伤,并经过审理后裁决,快餐店应支付孙某医疗费7000余元,且给相应补偿。
点评:孙某与快餐店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孙某是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定因素造成意外伤害;且孙某无任何过错,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快餐店应支付其工伤待遇。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