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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将克扣员工工资当作减少生产成本和管理企业的手段

劳动报酬争议急速增长

2023年10月15日

工资保障是指保障劳动者按时得到其应得的全部工资并且保障其能自由支配和使用全部工资。它不仅是实现公民劳动权利的需要,而且是保障劳动者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手段。劳动者只有得到相应的工资,才能够维持生活,进行劳动力再生产,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各类劳动报酬争议逐年增多。以西安雁塔法院受理的各类劳动报酬案件为例,1995年仅受理5件,而2000年至2001年2年的时间里就受理了227件,平均一年113件,是1995年一年的22倍。由此可见,劳动报酬争议的发生率正在快速增长,且标的额也大幅增长。

记者在日常的采访中发现,劳动报酬争议的发生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对弱势的劳动者以强欺弱。如部分企业制定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家规”,西安一家通讯公司在制定的应聘须知里规定:试工期为七天,无工资报酬,期满后每人交纳1000元押金,(从每月工资中扣除,前3个月每月扣100元,以后每月扣200元),在公司服务不够一年者,因个人原因辞退的押金不予退还。还有部分企业(特别是私企)把克扣劳动者工资当成减少生产成本和企业管理的手段,西安一家织布厂规定,工作两个月后,到第三个月的两个星期后才能领取第一个月工资。一位女工说:“如你不干了想走就等于少拿两个月工资,为此,许多女工采取每月十四号后领一个月工资,不要40多天工资就走人的办法以减少损失”。

第二类是企业确因效益不佳,难以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如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企业以产品代替货币的方式发放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号召职工为企业分忧解难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作法不可取,无论如何,摆脱困境不能依靠违法的手段来解决。

在我国,关于工资支付保障的规定主要承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根据以上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工资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有以下几方面:工资保障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对象为全体劳动者;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应当按时支付;用人单位违反工资保障制度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应优先在破产财产中支付。

虽然我国对工资保障的法规有很多,但是目前各类劳动报酬争议逐年增多,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通过调查,笔者认为出现争议增多,标的增大的主要原因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接触日渐频繁;农村劳动者与雇主随意约定口头合同,没有按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易引发争议;许多企业领导缺乏法制观念,特别在私营企业往往采取扣发工资的办法加强企业管理,将扣发工资当成管理中的灵丹妙药;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无序涌向城市,加之下岗职工增多,导致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多年来的普法工作收到一定成效,部分劳动者勇于使用法律武器;经济发展的同时,没有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时出台,无法对整个劳动力市场及时加以规范。

为此,笔者认为,应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培训劳动者的市场风险意识,加强其预见性和自我保护能力;制定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劳动力市场,使劳动者和雇主间的行为在一个有法律保障的状态下进行;加大农村的非农经济投入,就地消化劳动力,避免农村人口盲目涌入市场,从根源上解决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要发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对工资条款进行详细约定,当然其约定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合法的原则。

■本报记者 章琦有关工资保障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我省四类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中,一类标准为320元;二类标准为295元;三类标准为270元;四类标准为245元)第52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法中有关工资保障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它们有相同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其中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被列为第一受偿顺序。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

原劳动部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倍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9条:“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原劳动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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