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企业即将与另一家公司达成兼并意向,请问企业兼并是否要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
答:陕政发[2000]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鼓励优势国有、集体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从结构调整的整体需要出发对所属企业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有一定优势和潜力、需要通过兼并实现扩张的企业名单和亏损严重、需要通过被兼并实现脱困企业的名单,并为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主动搞好服务。企业间的兼并应坚持自愿原则,避免采取行政手段勉强“撮合”。兼并前企业双方要签订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自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