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但现实中妇女在作为劳动者时的权益得到保护了吗?我省妇联曾有项统计表明,在妇女投诉1124件案例中,劳动权益类达153件占13.61%,占各类投诉的第二位。
据笔者调查了解,妇女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就业受歧视;二是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得不到落实;三是妇女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而下岗女工和打工妹则是权益受侵犯的重点群体。
对女性性别的歧视,在我国的就业市场上是一个痼疾。一项调查显示,因为性别原因而在就业时受到歧视的城镇女性占7.1%,而男性却只有3.3%的人有此类经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女性就业、再就业当中所受的歧视现象远高于男性。对于女性就业受歧视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些用人单位,这些单位大多表示,首先是因为女性的生理问题。如一名女大学生,她一毕业肯定要谈恋爱,工作难免分心,最重要的是她结婚后又有生育的责任,这样她要休产假,而以后要照顾孩子不能出差、加班,很耽误工作。其次,受中国传统观念“男主外,女主内”的影响,认为女性在工作方面不如男性,家务事会影响女性的工作;最后是认为女性心眼小,喜欢搬弄事非,影响单位的团结。由此,用人单位不喜欢聘用女性。
女性与男性在生理上有着差异,女性承担着人类生产任务。《劳动法》第7章专门规定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据调查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保护;有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保护;有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得到保护。一位在私人纺织厂工作的女工说,他们一天干十三、四个小时,由于工作需要,地下全是水,脚都泡烂了,夏天还可以,到了冬天,严重了脚都没法站立,这种环境还提什么特殊保护。出现以上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部分企业领导法制观念的淡薄,对女性权益的一种漠视,在他们眼前只有利润。另外劳动监察力度的薄弱也是今天女职工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的一个原因。
在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上女性也低于男性。调查表明,女性除了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普及率较高,达到75.4%以外,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补贴以及其他职工福利普及率都低于50%。去年,宝鸡的一所学校集资盖楼,算是给职工的福利,可在集资分房办法中规定,本次集资只限于男教师或已婚女教师。对此规定未婚女教师都说:“这不是逼我们结婚吗!”对此,校方领导认为,中国社会还是以男性为主一般是女随男,未婚女教师万一结婚后因丈夫而调离工作怎么办,房不白分给她了。
其实,妇女所享受的社保、职工福利程度与其所处的工作单位性质密切相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对社保和福利的提供率远高于企业和其它类型单位。由于女性更多的集中在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单位,所以,其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自然低于男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相应的政策及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加之部分企业领导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及对法律的不尊重,劳动力的供大于求,造成了今天女性劳动者弱势地位,造就了女性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尊重女性“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我国女性具有很多传统的美德,时代的发展更使女性具有了良好的修养,能够胜任各项工作,能够撑起“半边天”我们应该摒弃陈旧的观念,尊重女性,为女性创造一个公正良好、能够享受到法规所给予的保护的工作生活环境。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