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陕西省厂务公开暂行办法》,对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形式与程序、组织机构与工作责任、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要求,实行厂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必须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暂行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不依照该办法规定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欺骗职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依法履行厂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拒不实行厂务公开的;不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公开的;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对职工的合理意见不整改、不答复的;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打击报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企业领导人员,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其他违反该办法规定的企业领导人,不得推荐为各级人民代表及劳动模范候选人,不得提拔任用;其单位不得参加企业管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及模范职工之家的评选。
(阎小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