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疏导我省电价矛盾,根据国家计委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陕西电网电力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电价不涉及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据了解,此次调价以本月20日算起,关于上网电价,省内有关电厂每千瓦时均有下降,具体为: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略阳电厂(4号、5号机组)每千瓦时降低为0.27元;地方小水电、小火电降低为每千瓦时0.26元。核定新投和改制电厂每千瓦时为:国华神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02元,杨凌燃剂热电厂0.40元,秦岭(华)发电有限公司0.23元,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坝发电公司0.27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关于销售电价,为解决电价矛盾和新建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问题,在清理原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销售电价调整之后,峰谷分时电价、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省上统一下达。
(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