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政府与劳动部门在开展助下岗工人再就业,工作中,常常责怪下岗、失业人员“没有转变就业观念”,而强调“只要不挑不拣,就保证安排就业”。
下岗人员确应转变观念,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形下,毕竟生存是第一位的。但在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有些再就业协议未达成,并不单是下岗人员未转变观念这么简单。
实现再就业确应转变观念,但用工方开出的工资也应当合理,最起码总要职工能够谋生。我一个亲戚曾应聘有关方面介绍的“再就业岗位”。一次是想到一家灯具店当营业员,月收入只有160元;一次是应聘一家大商场售货员职位,收入也只有230元,而且没有节假日,一年四季没一天休息。一、二百元对于生活在省会城市的人来说,简直就是杯水车薪,根本就难以维持生计。在连轴转也难以谋生的情况下,试图找到收入稍高一点,最起码能够生存的工作,其实也是人的本能,是不能简单归咎于“没转变就业观念”的。
下岗工人确应转变就业观念,但不是说就不应当争取所得与所付出相当的权利。现在有些用工单位乘下岗工人找工作难之危,将工资压得奇低,使职工所得远低于实际付出,这其实是侵犯职工劳动权益之举。比如前两年,天津一家单位招收清洁工,开出的月收入只有200元,当即就遭到媒体指责:又脏又累收入竟如此之低,这合理合法吗?
现在不少城市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有些用工单位却视若无睹,根本不予执行。法律与政策也规定职工有合法休息的权利,一些用工单位也视而不见。至于签劳动合同、缴养老保险金等更是当没这回事。漠视他人合法权益,却还责怪他人观念陈旧,一些用工单位的伎俩让人怀疑其“支持再就业工作”的动机。
下岗工人确应转变就业观念,但如果用工单位只是为了充分利用“廉价劳动力”,有关部门只是为了做做“扶助再就业”的表面文章,或只是追求表格中的所谓“上岗率”以获取政绩,再就业工作就难以真正做好。
(据《杂文报》文/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