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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16日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03年1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

年龄在60岁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要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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