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01年7月应聘到西安某商场做会计,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
2002年7月,商场劳资部门按照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调王某去做营业员。王某对商场未与本人协商,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不满,便于7月10日要请事假,未被批准,但他至8月10日一直未上班。商场领导到他家做工作,第二天王某上班。
但一周后,商场以王某连续矿工30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向西安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委查明,因商场调整王某工作岗位未与王某协商,引起王某不满,便以请假为由不上班抵制。经调解无效,仲裁和裁决撤销商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按合同约定的岗位继续安排王某做会计工作。
点评:《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商场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动王某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王某有权予以拒绝。但王某以不上班抵制是不妥的。王某完全可以公开说明自己的理由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