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公司兼并了一家小水泥厂,并于1996年5月通过市劳动保障部门为其中的临时工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这部分职工也和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发放了劳动手册。由于这部分人员系农业户口,未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备案)手续。请问:像这种情况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能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吗?
铜川 李先生
李先生:
您好!根据我们对国家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的理解,我们认为,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规定,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包括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既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发放了劳动手册,应该说就已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符合招用的条件。如果当时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准予补办。但这不应作为这些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理由。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是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 20号)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款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我们的意见仅供参考。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