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情况下,当劳动合同期限尚未界满,当事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结束,这就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随意的,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减员的,在经过一定的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即使上述5、6、7、8项条件出现,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下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包括: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者。
被用人单位依据上述5、6、7、8项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山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