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1日,包春山大学毕业后与西安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但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
2002年7月,包春山为了寻求个人发展,向单位提出辞职,要求单位为他办理相关手续并把个人档案转移至人才中心。但在此后一个多月内,单位都未予答复,并且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同年9月份,包春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诉书,要求单位依法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包春山本人依照《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从程序上来说完全合法。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单位也未提供其辞职后企业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应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提出的“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依法办理转移手续。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