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2002年5月进入李某的酒店工作的,双方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李某包王某的食宿,另每月支付工资300元。
半年后,李某提出要求降低王某的月工资,原因是王某的食宿负担比他想象的要大,王某当然不同意,但李某年终在王某的工资中扣除了300元。
王某不服,后经人指点,他来到了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王某在酒店工作期间没有给酒店造成损失,李某不应违反合同单方面克扣王某的工资。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