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冒县总工会于近日作出一项硬性规定,今年在私营企业中评选先进企业、先进经营者、劳动模范等,要把该企业是否依法组建了工会作为一个重要的条件……从《工人日报》上读罢这则消息,笔者如有刺在喉,不吐不快。
“不建工会不能评先”算什么?算处分?算制约?我看都算不上。有不有惩戒意义,督促作用?我认为也没有。这如同“在体育比赛中处于最后的运动员不得成为冠军”一样,简直就是一句废话。
那么怎样才能解决一些地方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低这一问题呢?我认为依法办事才是最有力最有效的措施。《工会法》第3条明确指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所以,“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法律赋予职工群众的权利,并不在于私营企业主愿不愿意建、高兴不高兴建,“不能评先”也不是什么“制约机制”。对那些不愿并阻挠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主又该怎么办呢?《工会法》第50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我们应做到依法办事。“不建工会不能评先”不是灵丹妙药,何况“先进”的比例有限,不愿“评先”的私企也不是个别,以此来解决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低这一问题是行不通的,也是不会收到实效的。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