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九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可以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职工二百人以上其他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宋辑